(原标题:车卖了手续没办 发生事故谁担责?)
现实生活中,如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市法律援助中心杨松律师为读者剖析如下一则案例。
2016年,方某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家用。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仍然登记在李某名下。2017年的一天,方某驾车将一老人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方某负有主要责任,老人负有次要责任。于是,老人将方某、保险公司、李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要对事故赔偿承担责任。
杨松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在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其也就不应对后果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作为原车主李某在本起案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赔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记者 董芸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