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擅自在湿地放生拟最高罚款一万元)
7月8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广泛征集意见,市民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登录沈阳人大网站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2日。
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草案中提出,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在重要湿地内及周边耕地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在候鸟迁徙、繁殖期,不得在候鸟栖息地捕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内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向湿地内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同时,草案还提出了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包括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围(开)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捡拾、非法收售鸟卵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擅自采砂、取土、放牧、割草、割苇、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等。
针对一些破坏湿地的行为,草案中提出了相应的处罚。向湿地内排放污水、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生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责令限期捕回,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