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件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盘公〔2019〕51号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加在国家机关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方式滋事扰序,或者以拦截车辆、攀爬物体、裸露身体,自伤、自杀等极端方法滋事扰序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介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或向境内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的。
五、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行索取公私财物、非法经营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六、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各级“两会”期间、“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去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
七、多次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特定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八、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组织、教唆、煽动、串联、雇佣或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一、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危害物品或违禁品的。
十三、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及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5日
信源:市公安局办公室
编辑:侯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