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
为生活增添乐趣、带来陪伴
但与此同时
一些因养宠不当引发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比如犬只扰民、伤人事件、
随意遛狗、宠物粪便未清理等
影响了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安全,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一名文明、守法、有爱的养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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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的规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
你家狗狗每天吠叫,影响邻居休息,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将面临罚款;
违规饲养烈性犬,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动物伤害他人的,将面临拘留或罚款;
遛狗不拴绳,狗狗造成他人伤害的,主人可能被拘留或罚款;
养宠不再是“私事”,而是一项需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辽宁省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犬行为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1.重点管理区域
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2. 养犬登记制度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3. 文明遛狗要求
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4. 犬只防疫要求
犬只需定期接种狂犬疫苗;
未依法进行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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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小提示:
出门拴绳:遛狗必须拴绳,保护他人也保护宠物;
及时清理粪便:随身携带清理工具,保持环境整洁;
控制噪音:训练宠物减少吠叫,避免影响邻里生活;
定期接种疫苗:依法为宠物接种狂犬疫苗,预防疾病;
依法登记办证:遵守地方规定,主动登记,合法养犬;
不随意弃养:宠物是生命,不是玩具,养宠需慎重。
法律不是为了限制我们对宠物的爱
而是为了让我们在爱的同时
也能尊重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愿我们都能在法律的护航下
与宠物和谐共处
让城市更温暖,让邻里更友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