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16:42:04 来源: 阜新医保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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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关于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医保发〔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自2026年1月1日起,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2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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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博_LN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