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汽车贸易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某汽车贸易公司在进行汽车尾气检测中,对两辆机动车未按要求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四辆机动车未按要求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对上述车辆均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某汽车贸易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在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某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移动源排放对大气污染影响日益凸显,从排放总量看,移动源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是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而机动车排放检验是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在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按国家规范进行检测甚至弄虚作假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健康秩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