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等5人携带工具到阜蒙县“关山辽墓”中心点南向一处山坡进行挖掘,至次日凌晨未挖到文物,将盗坑回填并离开。经辽宁省博物馆进行鉴定,被盗掘地点位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山辽墓”保护范围内,系辽代古文化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涉案盗掘行为对该遗址造成严重破坏,改变了原始风貌,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严惩。被告人虽未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但盗掘古墓葬属于行为犯,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盗掘行为,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犯罪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六名被告人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被告人盗掘地点位于关山辽墓保护范围内,关山辽墓是辽代时期古墓葬,曾出土大量白瓷器、金银器等珍贵的文物,古墓葬中的大量辽代壁画是辽代艺术与社会生活的生动缩影,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取得文物,但其盗掘行为已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应受到相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对引导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