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作拨付的工程款,为规避所谓的“财务风险”,一方诱哄对方签订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此记账。此后,这份“借款合同”却以假乱真,成为呈堂证供——我市律师拿出 “照妖镜”,抽丝剥茧,让“借款合同”现出原形。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司法局听到的怪诞有趣却值得警醒的案例。
沈阳某法院审判庭内,六份签有 “王某”姓名的借款合同整齐铺开, 146万元的转账凭证如冰冷的铁证,某建筑公司代理人胸有成竹。面对这份看似无可辩驳的证据,被告席上的王某手心微汗,目光投向身旁的代理律师——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的颜志国。
“法官,这些所谓‘借款’实为预付的合作资金。”颜志国将一摞厚重的工程卷宗铺陈开来,“这是该建筑公司代理人在另案中签字承认的《工程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是甲方(建筑公司)已如数拨付一标段工程款的铁证,更是对方在不同案件中自相矛盾的陈述记录。我的当事人是项目现场负责人,每一笔资金都流向了工程现场。建筑公司自身并无放贷资质,以借款合同记账,仅为规避财务风险——双方何来借贷真意?”
建筑公司代理人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白纸黑字的借据和转账流水还不够明确吗?”颜志国立即指出关键矛盾点:“贵公司在另案工程款诉讼中,为何坚称王某是合作方而非债务人?工程已验收合格,结算条件成熟,为何避开对账结算,反倒以借贷之名起诉?”一连串质证直指核心逻辑漏洞,让双方当事人优劣势悄然转变。
面对颜志国以工程卷宗为经纬、以对方矛盾陈述为针线所编织的严密证据之网,建筑公司那份由借据与转账记录构筑的“铁证”,显露出根基的裂痕。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借贷证据不能穿透法律关系实质。工程合作资金的流转底色,与民间借贷的合意内核,泾渭分明。
“工程合作与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走出法庭时,颜志国言语清晰如凿,“合同署名与资金流转仅为表象,实质法律关系才决定权责归属。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穿透形式,抓住‘合作本质’这一内核。”
王某如释重负,这不仅是个人责任的卸下,更是对无数类似工程合作模式的警醒——当资金在合作框架内流动,任何试图用借贷外衣掩盖合作实质的行为,终将在法律聚光灯下现形。本案如一束强光,照亮了形式证据真相下那条不容混淆的界限:司法透视的锋芒,永远直指法律关系的实质内核。建筑公司最终撤回上诉的举动,宣告了这个真相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