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2年4月6日13时,阜新县沙拉镇护林员吴某、白某巡逻时发现周某某在自家屋后焚烧杂草。灭火后,周某某拒绝配合护林员前往林业站接受教育。林业站站长卢某与副镇长白某到场后,周某某仍拒不配合,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到场口头传唤时,周某某突然驾车冲撞辅警韩某和民警马某,未果后逃离。次日,周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审判阶段周某某拒不到庭,被网上追逃后于同年9月28日在新疆被抓获。阜新县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当庭否认其具有伤害依法执行公务警察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称其为了逃避警察而驾车,主观上没有伤害警察的故意。但结合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看到有三个穿着警服的人员向我家院里来了,我急忙走到院中心的放车位置,我上车就发动车了,我看到有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到了我家的大门口,我就加大油门往大门口开去,当时警察拦车,我没有停,出门后我左拐,又看到两个穿警服的警察来了,我心想不能停车,不能让他们抓着,我就加速行驶,冲着道边拦我的警察开过去,那个警察躲开了,我就开车跑了。”同时,本案三名警察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内容均可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逃避警察的抓捕,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看到警察拦截其机动车,仍加大油门向警察冲撞,随之逃离现场,虽未造成民警人身伤害,但其驾车冲撞的行为已严重危及民警的人身安全。
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驾驶机动车逃避抓捕,对危害治安管理秩序及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分别持希望、放任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躲避抓捕的行为,具有明显逃避治安管理的动机,不能以此否认其对治安管理秩序及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法益产生的侵害。因此,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警的行为,因此类行为危害巨大,不仅构成袭警罪,其量刑幅度也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综合考量周某某行为时袭警的暴力程度、未造成民警人身损害的后果、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同时符合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在驾驶机动车逃跑过程中撞击人民警察和辅警,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驾驶机动车撞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一审: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6日)
二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9刑终13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19日)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捍卫者,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任何袭警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对执法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履行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义务。在遇到警察执法时,应当主动配合、理性对待。如对执法行为存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切不可采取暴力抗法等极端手段。法律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对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任何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最终只会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