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八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筑牢禁毒思想防线。
2023年8月17日,吸毒人员臧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双方见面后,刘某以800元价格向臧某出售0.2克冰毒。臧某与邹某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剩余0.02克由邹某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21日,吸毒人员齐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500元价格出售0.07克冰毒给齐某,该毒品随后被公安机关缴获。2023年11月30日,刘某被抓获时,警方从其上衣口袋查获白色晶体15袋(净重19.21克)和红色片状物1袋(净重0.2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某系一人犯数罪,且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又鉴于刘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3000元。
(涉案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始终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犯罪。
法官寄语
毒品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家庭幸福,腐蚀社会根基。任何妄图通过毒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行动,让我们携手共建无毒社会,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有平安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