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
《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23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阜新市住建局。
1.通讯地址:阜新市北新路119号(阜新市住建局城市更新科,邮政编码:123000,信封上注明“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 zjjgjck@163.com。
阜新市住建局
附件:
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阜新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
1.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中心区(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阜新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高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中的重大问题。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督检查。
3.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下管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4.财政局负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相关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5.公安局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交通疏导和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
6.生态环境局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7.应急局负责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8.人防办负责地下管线与人防工程相关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下管线建设符合人防要求。
9.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10.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四条 综合规划编制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编制综合规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地下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五条 专业规划编制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 规划实施原则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实施。在特殊情况下,需调整管线走向、位置等,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方案应当在施工现场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计划编制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次年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建设计划应明确管线建设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内容等,提前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安排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需在次年3月份之前,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住建部部门调整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建设许可办理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办理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按照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
3.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道路开挖限制
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定。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24小时内通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产权单位。超出规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提前60天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市、县城乡建设局。市、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统筹协调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第十条 预埋预留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建设单位应对预埋预留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存档。专项验收应当邀请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对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及时记录监理情况。
4.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可以一并办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测量与验收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单位应在测量完成后15天内提交测量成果。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产权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控管线运行状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和处理。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实时采集、分析、预警等功能,并与市城乡建设局的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五条 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并做好标识和记录。备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废弃管线的位置、类型、废弃原因等信息。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演练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应急演练应当邀请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指导,演练评估报告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并移交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移交档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在移交档案时,需提交档案移交清单,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后完成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档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
1.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城市地下管
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确保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数据共享的有效性。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信息查询利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查询服务应当在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对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普查与更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普查周期不超过5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普查实施方案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普查结果应当形成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
市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情况。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进行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具体措施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