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规定及要求,经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措施,具体优化政策内容如下:
1、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取消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至少间隔1整年的限制。调整为申请购房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及配偶就同一房产(或同一合同项下购房贷款),可分别申请一次提取,夫妻合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或当年偿还贷款本息。
4、未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拖欠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足6个月公积金贷款还款本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全款购房应在购房一年内申请提取(以取得产权证书或预告登记时间为准)。此情形提取须先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或当年偿还贷款本息。
5、签订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按年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可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累计不能超出该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本息。
6、缴存人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本人及配偶提取账户余额不足该房屋购房款或首付款,直系亲属自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援助该房不足部分。
(1)提取顺序:房屋所有权人再直系亲属;
(2)提取金额:所有提取人合计不超出房款或首付款;
(3)提取时间:新建住房以取得产权证书或预告登记时间、再交易房屋以取得契税发票时间、贷款房屋以发放贷款时间为准一年内办理提取。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不适用本政策。
7、提高职工及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1)租房平均租金标准调整为单身职工1000元/月、已婚职工家庭1200元/月。
(2)经住建部门备案且实际租金超过平均租金标准的,单身职工调整为1200元/月、已婚职工调整为1500元/月;新市民(未取得我市户籍或取得我市户籍三年以内的)和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的)可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8、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更新住宅老旧电梯、加装电梯。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更新改造电梯、加装电梯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申请人应为房屋权利人,提取总额不超实际支付的建设资金。申请人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并应留足6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额度。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阜新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