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加快旧城区的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
人居环境,区政府决定实施玍海西大桥以西中华路以北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征办发【2013】41号)及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收工作。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旧城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科技大街以东、享鑫家园以南、中华路以北、华东管委会便道以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属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华路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时间安排:签约期限为自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418-2814988
八、其他: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路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工作实施部门
征收主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征收工作实施部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造
三、征收范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科技大街以东、享鑫家园以南、中华路以北、华东管委会便道以西,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属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原则
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1号)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收工作。
六、签约期限
自下达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七、回迁安置地点
本拆迁区域内
八、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确定。
九、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办法,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一)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原建筑面积。
2、安置房屋考虑公摊面积。平房安置多层楼房,安置面积上调(8%);平房安置高层楼房,安置面积上调(15%);
3、被征收人房产证上标明的门房、厢房、耳房、后厦等主房的附属建筑面积,按房产证面积的70%比例与主房一并计算安置面积。
4、副号安置。对符合规定(标准见附件2)的副号房屋,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面积为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建筑成本支付代建费1500元/㎡,扩大部分面积需承担商品价(商品价优惠价格)。
5、取费标准及安置楼房标准
(1)代建费标准在原房产证(折合后)面积基础上上靠户型部分按1500元/㎡收取。
(2)物业费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3)当年取暖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4)煤气工程款按相关政策执行。
(5)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之外,自愿增加面积按商品价优惠价格计算。
安置居民可选择小区1#、2#、7#、16#、17#楼任意楼层(不含顶层和一层)。
6、安置房屋标准及过渡期限:
(1)安置楼房为多层和高层住宅楼。
(2)回迁房屋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3)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11层以下,含11层)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0个月。”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费用:
(1)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证照标注的建筑面积(有照附属房按核定后的面积为准,以下面积同此规定)每户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含取暖)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由于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自延期之日起按协议安置面积予以计算临时安置费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按6个月给予补偿。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回迁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二)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符合副号标准的副号房屋,要求货币化补偿的,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副号房屋进行评估。
十、附属物补偿标准: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院内附属物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标准见附件3)。
十一、搬迁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后的原房屋面积货币补偿价格的10%给予奖励。
十二、非住宅补偿标准及临时安置费
(一) 非住宅补偿标准
1.宅改非:利用合法住宅进行依法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政策安置外,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有异议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商业网点:产权用途标注为商业性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面积安置,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类房屋市场售价,缴纳费用(具体标准见评估报告)。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具体标准见评估报告)。
3.生产、办公性质房屋的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标准见评估报告)。
(二) 临时安置费
1、征收产权证照上标注为商业性经营房屋,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5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2、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生产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车库等非商业性用房,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3、被征收人利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以场地经营为主(非以房屋经营为主),征收人按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停产、停业经营损失)。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4、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偿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标准见评估报告)。
十三、分房原则
回迁安置严格按照签订协议及搬家先后顺序,确定分房名次,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楼层、房号。
十四、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五、搬迁要求
1、凡已搬迁的被征收人要保护好原有房屋设施,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门窗等设施,并结清所欠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2、被征收人在办理征收与补偿各种手续时,均需按要求携带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十六、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的处理
阜新市各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已下达停工通知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不予补偿,对抢栽、抢种附着物也不予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七、对产权不清或有产权纷争问题的处理
征收人只对房屋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给予安置补偿。不受理其他产权主张和纷争的诉求,其纷争问题由其自行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征收人尊重纷争双方协商或法律判决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征收人需提供相关真实、合法的证件,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十八、其他说明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被征收人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和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获得的补偿依法进行追缴。
征收区域内设现场征收办公室。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附件1、待建小区安置基本户型标准(暂定)
待建小区户型为85平方米、92平方米、98平方米、104平方米、112平方米、127平方米。
附件2、副号房屋认定标准。
1、在征收区域内有单独户口,系主号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的;
2、独立居住临建和违章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3、居住期限一年以上的;
4、2001年2月22日以前办理入户的。
附件3、商品价优惠价格
(1)7层住宅市场售价4380元/㎡,选择安置居民购房价格按此价格优惠15%,即3725元/㎡。
(2)9层住宅市场售价4280元/㎡,选择安置居民购房价格按此价格优惠15%,即3640元/㎡。
(3)11层住宅市场售价4180元/㎡,选择安置居民购房价格按此价格优惠15%,即3550元/㎡。
(4)网点市场售价5880元/㎡,选择安置居民购房价格按此价格优惠15%,即5000元/㎡。
附件4、附属物补偿标准
无照附属房包括耳房、门房、厢房、后厦每平方米350—550元;
彩钢房:单板每平方米150元,墙体为砖混或有保温层的每平方米补偿300—500元;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80—15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20元;
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偿50元。
简易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钢架大棚每平方米补偿30—12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80—150元;
渗水井每个补偿1000元;
菜(地)窖永久性的每平方米100—20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50—100元;
大门垛每个400元; 大门楼每个1200元;
格栏(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50—150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80—1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直径1米2以上,每眼12000元。
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树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每株补偿5—50元;中龄林(11—20年)每株55—2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每株100元。
2、果树补偿标准
苹果树:培育期(1—5年)每株5—90元;初果期(6—8年)每株90—210元;盛果期(9—25年)每株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600元。
梨树:培育期(1—5年)每株5—45元;初果期(6—8年)每株45—144元;盛果期(9—25年)每株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600元。
桃、李、杏树:培育期(1—3年)每株5—45元;初果期(4—8年)每株45—144元;盛果期(9—20年)每株144—36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180元。
葡萄树:培育期(1—2年)每株5—10元;初果期(3—5年)每株10—90元;盛果期(6—11年)每株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每株80元。
枣树:培育期(1—3年)每株5—10元;初果期(4—8年)每株10—80元;盛果期(9—30年)每株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每株320元。
杂果树:培育期(1—3年)每株5—10元;初果期(4—10年)每株10—30元;盛果期(11—25年)每株150—250元;衰果期26年以上每株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