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第二部分 残疾学生教育
第三部分 残疾儿童康复
一、救助对象:
具有阜新市户籍,14周岁以下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
二、救助内容:
(一)康复训练类:对视力、听力、唇腭裂、言语障碍、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
(二)手术类:视力、听力、唇腭裂、肢体及先天脊髓裂儿童矫治手术。
(三)辅助器具类:配置助行器、助视器、儿童轮椅、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
三、救助标准
按照先医保后补助的原则。其中7岁以下残疾儿童不需办理残疾人证; 8—14岁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需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
(一)康复训练类:
1、0—3岁小龄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4万元;
2、4—7岁各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限额1.8万元;
3、8—14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听力(言语)、肢体等重度残疾儿童。其中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听力障碍儿童训练费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肢体运动障碍儿童可连续救助至14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二)手术类:
1、0—7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视力和肢体(脑瘫)矫治手术、重度腭裂、下颚裂、脊髓裂手术的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2、8—14岁持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听力障碍儿童、罹患重度唇腭裂的言语障碍儿童和重度肢体运动障碍儿童手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最高限额补助1.8万元。
(三)辅助器具类:
1、0—14岁城乡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产品成本费一次性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2、轻度听障儿童助听器产品(双耳)成本费最高补助一次性最高限额0.5万元;
3、肢体残疾儿童装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髋等多种矫形器、配置轮椅、助行器等补助标准依据文件规定。
(四)辅助器具服务类:
助听器验配调试、助行器制作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0.12万元。
(五)生活补助类: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手术或长期康复训练的0—7岁困难残疾儿童: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补助2万元。
其家庭持有下列困难证明之一的给予生活补助:
1、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持有乡村振兴局(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证明;
3、持有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局)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四、救助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网上自助申请,在“阜新政务服务网”选择户口所在县(区)残联,在搜索栏中输入“残疾儿童救助”,按照办件申报流程办理即可。
(二)审核:县(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核查比对进行评估审核。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属于手术项目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属于康复训练的由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结算:先医保,后补助。在省及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对机构直接结算,不需对个人结算。
1、对残疾儿童选择非户籍地的省内其他市定点康复机构(如沈阳、大连等)进行康复训练的,县(区)残联依据在训机构提供的残疾儿童在训情况相关档案资料、发票等,在省项目补助标准范围内结算。
2、列入特殊救助项目的特殊病种的手术类的有关费用、术后训练期间困难补助,个人持有关报销手续,由县(区)残联与个人直接结算。
3、在训残疾儿童因家庭困难申请困难补助的,可持在训、租住房屋、特困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由县(区)残联与个人结算困难补贴。
第四部分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一、救助对象:
具有阜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未领证14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二、申请方法:
有辅助器具需求和安装假肢的阜新户籍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残联提出辅助器具申请,需填写《阜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适配表》,并提供第二代残疾证等相关材料。三、辅助器具维修和更换:
如果残疾人朋友在使用辅助器具过程中出现了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换,请与户籍所在县(区)残联联系,由县区残联为残疾人更换维修。如果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已到,请到户籍所在地残联重新申请。
第五部分 残疾人维权
一、残疾人法律援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案件材料,到市、县(区)残联申请法律援助。
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一)实施对象
具有阜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考虑老残一体、一户多残、低保户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城乡和各类别残疾人。
(二)改造内容
省残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推荐目录》中地面、卧室、卫生间、厨房等改善残疾人家居卫生条件的无障碍改造。
(三)改造原则
1、坚持解决各类别困难残疾人家庭急需原则;
2、坚持个性化改造原则,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一户一方案;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
4、坚持城乡兼顾,适当倾斜农村的原则。
(四)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每年上级残联下达任务指标文件执行。
(五)审批程序
持残疾人证、低保证到村(社区)提出申请,由县(区)残联审核,或者在“阜新政务服务网”选择户口所在县(区)残联,在搜索栏中输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按照办件申报流程办理即可。
第六部分 残疾人证办理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非户口所在地需提供居住证),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时,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代理事项等,并有申请人签名。
代理人可代为申请人申领残疾人证。但出现对自愿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或办证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部分 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阜新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一定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或职业技能水平、在法定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有接受扶持愿望的个体残疾人工商户。
(二)扶持政策及申请程序
根据残疾人创业的规模以及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和社会覆盖面的不同,扶持的力度也不相同。扶持主要有几个方面:
1、残疾人个体就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经营手续、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发展势头良好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
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标准为每人0.2—0.5万元,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就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2、残疾人创业带头人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安置3名以上残疾人就业。
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补助0.2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个体创业者购建(租赁)经营场所和改善经营条件等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基地扶持政策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有固定的就业培训场所、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年就业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城镇残疾人就业基地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月(含8个月)、残疾职工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地每年应承担各级残联委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残疾人不少于100人次(含100人次)。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免费培训的基地将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省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标准为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0.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基地补助标准为3—2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购建(租赁)经营场所、购买生产资料和改善残疾人工作条件等支出。
申请程序:由残疾人就业创业法人或基地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本人和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及身份证明,经营执照等相关证明,可持续发展报告、培训档案、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三、安置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
(一)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及《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征收数额为:用人单位所缺比例乘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因以下两种原因可以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根据《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辽残联发〔2015〕2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等文件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向同级残联、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地税机关,可享受减免或缓交保障金政策。
(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企业奖励政策
根据《辽宁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文件精神,对于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按照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四、残疾人职业培训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培训场地及教材,学员培训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阜人社发〔2020〕57号)文件执行。
(一)培训对象:阜新市常住户口,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有培训需求且生活能自理的、有就业愿望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
(二)培训项目:盲人保健按摩、盲人医疗按摩、剪纸、海报设计、计算机操作、计算机程序设计、种植、养殖、中式面点、西式面点、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艺术插花、摄影、剪纸、水彩绘画、手工编织、茶艺、钩针编织、家电维修等。
(三)报名方式:携带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残联报名,市残联、各县(区)残联将按报名人数,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职业技能培训。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