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17:35:52 来源: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
举报


近日,阜新中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司惩案件。
案件经过:
在审理上诉人高某霞、于某学等与被上诉人赵某平、某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审案件中赵某平冒用高某霞名义,向原审法院提交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并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二审期间,高某霞表示对赵某平以其名义参加原审诉讼毫不知情,且拒绝追认赵某平代理其参加民事诉讼的行为,赵某平也承认伪造高某霞授权委托书一事。故赵某平此举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赵某平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中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当即向赵某平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明确告知其弄虚作假、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危害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强制执行措施威慑下,赵某平主动将罚款汇入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诉讼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法院司法活动。对于冒充他人诉讼、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阜新中院将秉持“零容忍”态度打击虚假诉讼,以铁腕守护公平正义,共同营造遵法守纪、诚实守信的良好法治环境。

本文来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姜俊伊_lnfx2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