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6 12:10:04 来源: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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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1月28日(除夕)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社区、物业、企业等单位应当预备安全人员和消防器材,制定应急措施,确保燃放安全。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 A 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个人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13日(正月十六)结束。
本文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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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仟慧_LN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