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某电动车经销店
销售未经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电动车案
2024年8月22日,清河门区市场监管局对阜新市清河门区某电动车经销店销售未经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2024年3月份,当事人从江苏都盛机车有限公司(厂名)购进了该台“富盛沃”牌电动车,进货价格为2380元/台(含运费),卖价是2480元/台(裸车),加电瓶、充电器、赠品合计售卖4400元。商家未能提供出“富盛沃”品牌三轮车的CCC认证证书,存在销售未经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例具有多方面社会意义。首先,有力保障了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因购买无认证产品而面临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让消费者能放心购车、安心使用。其次,规范了电动车市场秩序,促使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遏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提升了公众对产品质量和认证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因电动车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阜新市海州区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
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
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阜新市海州区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州区某维修电动车摩托车店销售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内安装的蓄电池型号及生产厂家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厂家及型号不一致。当事人自行变更了该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进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电动自行车2台,每台售价2399元,2辆合计4798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细河区某某电动车零售店
涉嫌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案
2024年9月2日,细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细河区某某某电动车零售店给予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
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到细河区某某某电动车零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建立不完善。
当事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行业合法经营行为,本案做到了“查处一例、震慑一批、警示一片”。下一步,细河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领域的监督检查,不断筑牢安全防线,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用实际行动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阜新县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
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2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车行的作出罚款1616元、没收扣押电动自行车1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在某电动自行车行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实际测量长度超过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的限值,存在鞍座加长的行为。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鞍座长度542mm,不符合标准规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生活日常密切相关,非法拼装改装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