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新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刘某等五被告人为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酸性废液,严重污染环境。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修复环境并验收合格,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终判处五被告人三年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的公开宣判,旨在以案释法,在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的见证下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污染环境的严重性,督促公司积极建立、实施、完善相关合规措施消除制度隐患、填补管理漏洞,并长期接受环保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杜绝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企业守法经营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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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新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又会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机构召开座谈会,对涉环境资源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对今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达成初步意见,形成共管合力,共同推进阜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