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乙醇麻醉功效,人的手、脚触感较平常减少,通常没法正常控制油门踏板、刹车踏板及汽车方向盘,同时饮酒后,人对光线、声刺激性的反应时间延长,进而没法恰当分辨间距和速度。酒驾后若在人流密集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人、私家车等公共安全存在一定危险性。
2024年2月26日17时,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朋友大量饮酒后,其独自驾驶机动车从彰武县两家子镇前往彰武县城,17时32分车辆行驶至两兵线溢香缘米线店门前时与停放在路旁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相撞后陈某驾车继续行驶;18时15分车辆行驶至彰武县南转盘时又与辽JD**9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随后陈某驾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与高山台大街十字路口时又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辽JY**61号日产轩逸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日产轩逸牌小型轿车失控后撞向前方的辽JJ**23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随后陈某驾车沿高山台大街由东向西继续行驶至西环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后在直行车道违规左转弯向西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辽A2**S0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陈某驾车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彰武县五峰镇东南弃车后乘坐出租车返回彰武县城区。
近日,彰武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彰武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彰武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后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刑罚,因此酒驾也可能判重刑。
(文: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