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从宽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坚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标准的基础上,《意见》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采取列举模式,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轻罪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1、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4、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在明确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范围的前提下,《意见》进一步作出了简化取保候审办案手续、缓刑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等规定,建立健全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