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和谷东芳的辞职请求,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谷东芳因工作变动辞去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由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2024年1月5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和谷东芳的辞职请求,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谷东芳因工作变动辞去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由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