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7 09:43:58 来源: 清河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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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清河门区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月中旬,清河门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工作间隙展开政策学习,并就国办[2009]66号文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要件内容进行重点学习研讨。
此次转移要件学习主要包括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和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两方面内容。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 参保人员户籍为清河门区并返回清河门就业参保的,由清河门社保分中心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 参保人员户籍非清河门区但在清河门就业参保的,待提交相关材料后由我清河门社保分中心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前告知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等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本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 参保人员户籍为清河门区且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的,由我分中心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 参保人员户籍非清河门区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且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在我分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参保人员户籍非清河门区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且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我分中心对接将其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 参保人员户籍非清河门区但在本地就业参保,同时其在多地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我分中心对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此次研讨学习,清河门分中心转移经办相关人员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要求有了更清晰明了的学习和掌握,从而为进一步加强清河门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效转移接续奠定坚实基础,做到应转尽转及时办理,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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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仟慧_LN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