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前不久,阜新海州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在阜新县平安地镇某村河套内疑似有人盗采河砂,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接到线索后,和平派出所立即联合分局治安大队,赶赴现场收集盗采河砂的相关信息。
经过近一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嫌疑人,办案民警果断出击,成功将正在非法盗采河砂的犯罪嫌疑人代某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代某在没有取得开采河砂相关手续的情况下,2022年3月份至2023年9月期间,在阜新县平安地镇某村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5000余立方米,共计获利26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代某因涉嫌非法开采河砂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