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强化主动救助意识。日前,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向被救助申请人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真正做到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阜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人刘某赔偿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依据此调解书向齐某给付7万元后再无给付,后齐某申请强制执行,先后执行到位共计1万元。后期案卷转到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此期间,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齐某的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为此其建议齐某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现在的家庭生活情况,并对申请人适时开展情绪疏导工作,结合实地走访调查情况及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户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此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经上级院审查后同意,决定对齐某给予救助。收到救助金后,齐某表示:救助金犹如及时雨一样帮其缓解了生活困境。
张军院长强调:“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在今后的工作中,阜新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救助触角,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