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
本期律师: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
于广跃 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的手机没设密码,一天张某在午睡,他的5岁儿子张小某拿起张某的手机学着张某的样子打开直播视频,在主播的诱导之下不断地给20多个主播刷礼物,共花费了19万余元。
张某醒来后发现儿子的这一行为,马上联系直播平台反映此事,要求平台退款。直播平台以无法确定到底是张某打赏还是张小某打赏为由拒绝退款。后所幸张某家有视频监控,能够证实是张小某打赏的,张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小某在直播平台公司的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张小某购买虚拟币的合同相对人是直播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张小某在不满8岁的情况下购买人民币19万余元的虚拟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无效,因此该合同行为无效,应予以返还
【律师解读】
传统社会中的合同签订以及物品的购买,出售方及合同签订方很容易能认识到对方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随着网络购物发展,出售方以及购买方隔着屏幕,对彼此身份并不了解,无法确定屏幕背后的真实身份,这就很容易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同时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关注应该进一步的加强,不能为了方便省心,将孩子交给网络。同时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不能轻易让未成年子女获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