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新市出台《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提高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灾害能力,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防灾避险功能。
《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到“十四五”结束,市、县(区)出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城市建成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推进农村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80%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配齐配全设备设施,整体提升容灾避险水平。
《意见》提出了主要任务。一是市、县(区)均要组织编制实施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统筹城乡避难场所发展布局,推动多领域应急避难资源融合共建,城市、农村避难场所建设同步推进,注重避难场所点位合理,覆盖广泛。二是区别风险类别,建设不同场所。针对地震地质灾害、干旱和洪涝、冰雹、大风等极端天气,规划建设应对不同类别事故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满足民众躲避火灾、爆炸、洪水、地震等各类灾害应急避难需求。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在安全地带,抗风、抗震、防洪、防火等级较高。三是避免重复投资和节约资源,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建。将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原防疫场所等改建预置为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兼顾平急功能,平时作为办公用房,应急时启用为避难场所。同时,推动新建筑、新场地、新空间兼具避难场所功能。四是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与设施。规范设置避难场所内、外及周边指示标志,标明避难路线图、功能分区图和相关责任人等必要信息。设置基本生活、医疗救治、防疫隔离、物资储备、垃圾储运等功能分区,科学配置供电、供水、供暖、通信、消防、排污等功能设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应对避难所需。五是构建多级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人均避难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实施属地管理、属地使用。市、县(区)要将已经预置的519个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做好平急功能转换衔接,确保在关键时刻启用,发挥作用。六是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使用,使用、运维(产权)单位加强设施设备及物资储备等管护,根据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灾害等发生情况快速开启避难场所,确保迅速安全有序组织接收群众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七是定期开展应急避难演练。2023年年底前,各县区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并制定下发2024年—2025年演练计划,分别组织开展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不同级别的应急避难演练。八是开展示范试点建设并总结推广。2023年年底前,各县区均要确定1个示范点进行规范。2024年年底前,每个县区具备3个不同级别的示范点。2025年年底前,各县区80%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应达到示范点建设标准。
《意见》还明确了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部门职责分工及保障措施,确保《意见》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