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凌晨1时05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外勤中队长余乃宗带领民警在清河门辖区棚户区路段巡逻执勤,检查一辆小型轿车时,闻到车内有浓重的酒气飘出,民警通过呼气酒精测试驾驶人边某某,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将边某某带至清河门区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最后经鉴定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3.1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清河门大队对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6月5日凌晨1时05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外勤中队长余乃宗带领民警在清河门辖区棚户区路段巡逻执勤,检查一辆小型轿车时,闻到车内有浓重的酒气飘出,民警通过呼气酒精测试驾驶人边某某,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将边某某带至清河门区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最后经鉴定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3.1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清河门大队对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