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新市中级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被执行人陈某锋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陈某锋在刑事拘留期间慑于法律的威慑力,全额给付了拖欠申请执行人胡某生、林某辉的借款本息330余万元。至此,这起拖欠多年、执行多年的借款案终于尘埃落定。
申请执行人胡某生、林某辉诉被执行人陈某锋、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陈某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某生、林某辉向海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州区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但案款一直未执行到位。因本案长期未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陈某锋、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陈某锋、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内蒙古库伦旗,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和采矿权依法进行价格评估,作出评估结论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已作出的资产和采矿权评估价格,对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价格进行评估。在股权评估单位的多次催促下,陈某锋作为被执行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拒不提供评估股权价值需要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导致股权评估程序无法推进。
经法院分析研判,发现被执行人陈某锋有下列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2020年,陈某锋将资金57万余元转入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供公司使用;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有1100余万元收入,该收入数额与库伦旗某矿业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一致。陈某锋将上述资金的400余万元转入其自己、其弟弟、其女友、其公司员工等个人银行卡内,余款710余万元用于企业支出;且本案执行立案之后,库伦旗某矿业有限公司有60余万元收入及44万余元的大额支出。以上资金往来被执行人均未向法院报告。另外,陈某锋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履行,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未履行。鉴于陈某锋未如实报告财产、涉嫌规避执行等行为,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决定对陈某锋拘留15日,后因疫情原因未予执行。
因被执行人陈某锋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将经营的企业收入款项部分转移至职工、亲属银行账户,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变动状况;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市中级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锋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市中级法院持续强化运用司法强制措施,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拒绝执行等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并通过网络查控、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手段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现已移送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2件,公安机关均已经立案侦查,有效的打击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