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律师: 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
信宇泽
【基本案情】
95岁的王老太与丈夫育有三女一子,三个女儿均已年过70,且居住在外地。王老太的老伴于2002年去世,之后她一直随儿子李明共同生活。
近几年王老太身体越来越差,需要人24小时陪护,而老人生活起居一直是由儿媳负责料理的,由于儿子自身家庭收入拮据、生活较为困难,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力上都难以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三个女儿因为自身的原因又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王老太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老太有着95岁的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虽有一定的收入,但不能维系正常生活、护理、看病需要,四被告作为子女均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考虑儿子的家庭经济收入低,三名女儿年岁已高,且在外地居住生活,也不便承担护理义务,老人高寿、多病、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削弱等因素,同时也基于老人要求继续与儿子共同生活,故法院在作出裁判时突破了传统上由四子女平均承担赡养老人的做法,而是进行了区分思维,即由儿子承担老人的生活料理、经济上由三名女儿负责支付。
据此,综合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本地区的消费水平及原告本身享有的补贴情况,酌定由三个女儿各承担4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同时判令三个女儿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李明老人的护理费。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自愿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释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老人不仅要考虑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还要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照料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并在子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本案判决未沿袭传统的多子女平均支付赡养费或轮流赡养,而是结合老人的具体情况分项判决,既坚持了法理又融入了人情。
【律师提醒】
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义务。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