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偷鸡摸狗”的事做不得
可就有人为贪口腹之欲
走过路过不“错过”
竟将老乡散养的老母鸡盗走准备“炖了”!
好巧不巧被警察抓现行,
结果“栽了”……
近日,阜蒙县公安局福兴地派出所民警在执行日常巡逻任务时,行至福兴地镇十家子村某处,发现一辆银色轿车的司机正坐在车上用弹弓打路边散养的本地鸡,随后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迅速下车,将鸡捡起并上车逃离。见此情况,巡逻民警驾车跟进,将嫌疑车辆逼停至村路上,两名嫌疑男子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盘查,轿车司机韩某、副驾驶杜某二人系外地来阜务工人员,闲暇时二人商量外出“弄”个小鸡,拿回住处解解馋,行至福兴地镇十家子村便盯上了村民散养的本地鸡,见四下无人,也没有监控便“下了手”。经搜查,在车内发现弹弓、钢珠、充电头灯等作案工具。
经审讯,韩某、杜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他们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二人也因口腹之欲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