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14时20分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细河大队民警在辖区北新路丹阳街路口查处酒驾,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轿车被拦停,驾驶人放下车窗接受检查时,一股酒气从车内飘出来,民警立即对驾驶人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0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据杨某某称,当天上午10时左右,在饭店和同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饭后,杨某某觉得自己平时酒量不错,而今天就喝了两瓶啤酒,应该不算酒驾,便选择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检查看到数值后,杨某某后悔不已,表示在酒驾这件事上不应该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细河大队对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