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9 16:09:41 来源: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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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全市法院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指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未来发展预期,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在阜新地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中介机构;(二)原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一级管理人资质: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系依法设立,经有权机关核准执业3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并有固定经营场所。2.具有5人以上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从事管理人事务所需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团队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破产衍生案件办理经验。(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二级管理人资质: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系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2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并有固定经营场所。2.具有3人以上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从事管理人事务所需相应专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团队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破产衍生案件办理经验。(三)具备申报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未能被评定为该等级管理人,但是符合二级管理人资质评定条件的,可直接参与二级管理人资质评定。(四)申报机构更名、合并的,其办理破产案件经历由更名、合并后的机构承接。(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次不得申报加入管理人名册: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中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四)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机构内人员均为专职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情形,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入册机构主要从机构的规模和管理水平、执业能力与业绩、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办理破产及相关案件经验、奖惩情况等方面进行申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件1、2):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证明;5.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9.近三年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衍生案件列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11.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三年内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无行业自律组织的单位出具三年内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保证书);(一)评审主体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资格初审采取核查申报资料、询问、向全市法院征集意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通过初审的中介机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复核,根据评分标准打分,填写《管理人评审评分表》,综合总得分情况及中介机构社会评价,拟定一至二级管理人。评审总分100分。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量申报主体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专业水准、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具体情况评定分数。评审委员会拟定的管理人初审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阜新日报等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公示名册的机构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异议成立,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公示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最终确定的初审名册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报省高院备案。同时该管理人名册及分级情况将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阜新日报等相关媒体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三)特别说明:此次重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期间,原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继续有效,已经立案和新立案的破产类案件可继续在该名册内指定管理人。自重新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生效启用之日起,原破产管理人名册作废,但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指定的管理人若不在重新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内的,除非确有必要或担任该案管理人的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不需更换。新名册启动后,将实行动态管理。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破产财产处置、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不依法履职、或者未能勤勉履职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罚款,并将被直接移除出名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入选;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汇编成册的入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联系人及电话:公松如 刘钟阳0418-6281065附件1:阜新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
附件2:机构现有执业人员情况一览表(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
本文来源: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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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博_LN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