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20时41分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阜锦公路新昌路开展酒驾夜查行动,一辆辽JC9***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检查点,民警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通过呼气酒精测试,驾驶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某介绍,当晚19时左右,自己携妻子、女儿在清河门某烤肉店与朋友喝酒,20点30分左右喝完两瓶啤酒的王某某准备开车回家。王某某的妻子因其饮酒了,建议王某某不要开车,她来开。但王某某不听,执意要自己驾车回家,还说两瓶啤酒不会有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清河门大队对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