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我市七部门已联合出台管理办法,就我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事宜加以全面明确,助力广大幼儿健康成长。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有关方案,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市制定该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市、县(区)政府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则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均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各项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交付使用。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划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3000-6000人口区域,至少预留一所6班(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对应规划而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解决。
在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中,要确保其功能独立,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等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当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其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而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县(区)政府等要做好教师配备等工作,确保接收后12个月内开园招生。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如不能满足需求,则可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