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的一天凌晨3时许,市民李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新华路中段时,险些撞到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共享单车。
当天,李先生赶去单位上早班,因凌晨路上人车均较少,他在不超速的前提下快速骑行。在市体育馆附近的新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几辆共享单车停放在树冠阴影下,他看到后立即紧急刹车,差一点与之发生碰撞。“也就差了不到10厘米吧。撞上肯定得摔倒,万一骨折住院,那就是大事了。”李先生很想知道,如果共享单车停在车行道上,引发交通事故伤及他人,该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
次日凌晨3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共有4辆共享单车停在市体育馆以北的新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其中一辆斜向停放,占用宽约2米的非机动车道一半以上,还有一辆倒在地上。因此处恰好位于树冠阴影下,在稍远位置就不易提前发现。相邻人行道上的共享单车停放框内的并不多,大量空间闲置。
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慧源对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共享单车停放在街路车行道上,发生他人与之碰撞导致人身伤害等意外情况,未尽到车辆摆放入位责任的占道停车人及运营企业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如相关经济赔偿等。建议市民文明停放共享单车,做文明骑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