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14时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辽小线105公里处巡逻时,看见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民警耿忠岩急忙上前提醒,与驾驶人杨某交谈中发现,其身上酒味较重。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调查发现,杨某不仅酒后驾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清河门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准驾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合并执行罚款1720元,记31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