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缴存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再上新台阶。特别是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以下称“单位网厅”)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缴存单位自主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请各缴存单位今后配合我中心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缴存时间办理汇补缴
1、汇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也不得超过当前自然月份汇缴。
2、补缴:单位未足额或逾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补缴。无力为全部职工补缴的,须为急于办理销户、转移、集中封存的职工办理补缴。
二、选择适用的缴款方式
1、单位汇补缴缴款方式除按财政部门规定以外,可采取委托收款(以下称“托收”)、非托收(网银、电汇、支票、现金)等方式自行缴款,也可使用《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款方式不得随意变更。
2、托收缴款的单位,须满足自身付款银行与公积金归集银行同行且每月汇缴为单笔缴款。按月汇缴时在单位网厅进行实时托收,托收成功的款项直接记入职工账户。托收时有预缴(暂存)款余额的,须使用清零后方可进行。
3、非托收缴款的,(1)单位每月汇缴为单笔缴款、金额准确的,在单位网厅中首先办理汇缴登记,然后缴款时必须准确备注“汇缴登记号”,待款项到账后自动记入职工账户。(2)单位每月汇缴为多笔缴款的,缴款时必须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汇缴年月”;单位为职工补缴的,缴款时必须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补***”,款项到账后由公积金中心及时代记入缴存单位的预缴(暂存)款,再由单位在网厅中记入职工账户。
三、缴款及入账注意事项
1、单位缴款前,应首先确认缴存人数、金额与上月汇缴信息应衔接一致。特别是当调整缴存额或人员增减变动时一定要计算准确后再缴款。
2、单位缴款后,已缴额小于应缴额的,单位应尽快补齐;已缴额大于应缴额的,单位应及时在下次汇、补缴时使用。
3、单位缴款或预缴(暂存)款后,必须及时记入职工账户(即汇补缴),以免影响职工计息。
4、缴存职工如有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规定可以继续缴存的职工,单位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并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和说明。
四、缴款退回
1、汇补缴款项原则上不予退回,遇下述情形时,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原路退回至单位:
(1)因单位缴款备注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造成我中心无法代记入预缴(暂存)款又不在一个月内告知的。
(2)预缴(暂存)款余额超过一个月仍不记入职工账户的。
(3)单位缴款后发现资金用途有误等必须退回的。
2、缴款退回由单位向我中心提交退款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中写明退款原因、原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联行号。同时提供所退款项的缴款凭证、单位正规收款收据、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单位不配合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我中心直接原路退回应退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