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首次采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案件,这也是全市首例采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
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和意愿,但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袁某某(16岁)素与被害人姚某、包某某有矛盾, 2022年2月12日袁某某得知姚、包二人在某棋牌室,遂纠集了张某(17岁)、包某(17岁)等人将二人强行带至某空地处实施殴打,经鉴定,姚某、包某某均构成轻微伤。阜蒙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姚某、张某、包某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袁某某、张某、包某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承办检察官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沟通得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案发后也一直在积极协调,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在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协调,为其讲解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同时也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让其理解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检察官的耐心解答,三名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均同意适用该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赔偿保证金暂时交由阜蒙县公证处代为保管。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承办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对袁某某、张某、包某三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接下来,检察官将继续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帮扶、教育,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于2022年2月与阜蒙县公证处共同起草并发布了《阜蒙县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的工作实施办法》,本案为该办法实施以来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例,该项制度的实施不但为落实高检院的少捕慎诉司法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为个案中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方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