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造林绿化成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实行封山禁牧,巩固绿化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包括有林地和无立木林地);
(二)行政区域内宜林荒山、荒地;
(三)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荒山绿化、道路通道绿化、村庄厂矿绿化等绿化工程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毁坏、开荒、乱占林地;
(四)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在林地放牧的,由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对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设施原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封山禁牧工作人员、护林巡护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