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随着公证员在《提存公证书》盖章,标志着阜新市首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正式启用。
在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具有退赃返赃赔偿意愿从而争取从宽处理,但因被害人提出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合理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谅解的情况。如何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能使真心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全局,开拓创新,开启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探索。
2022年以来,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并于近日与彰武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会签《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6月,位某指使傅某、洪某等人多次驾驶电动车来到彰武县某村的饮料厂,傅某负责在外放风,位某和鸿某在厂房内用撬棍将二十余扇木窗、木门、塑钢窗等盗走。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未能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将该案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要退赃返赃的意愿,检察机关利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让3名犯罪嫌疑人家属缴纳赔偿保证金,以保障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考虑到3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且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检察机关最终对3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多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通过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降低羁押率,以达到促进刑事和解的多重效果,从而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