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14时54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细河大队民警在中华路华东街路段执勤,对辽JV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某表示对此结果无异议,在检查相关证件时民警发现王某是在2021年3月领取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到今年3月份实习期才结束。因此,细河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注销驾驶证的处罚。
王某直呼这次亏大了。据王某讲述,自己和朋友22日晚上喝酒,一直喝到23凌晨四点。下午,他以为过去大半天了,酒也醒了,就开车出来了,没想到一测竟是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