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路口处,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开展查处酒驾统一行动。当晚19时左右,民警对一辆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深入调查中发现,赵某某曾于2020年1月18日17时50分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清河门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赵某某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