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将对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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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设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在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内通过的。
第九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第十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三)在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一方优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让优先一方先行的;
(四)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违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自行车载人规定的;
(五)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
第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三)不避让盲人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的;
(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
(六)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