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阜新市广大市民、城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住建领域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均为禁烧区、实行全域禁烧。
二、禁止露天焚烧生物质和垃圾、烧纸等污染空气质量行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禁止主城区内违规焚烧祭祀用品;禁止露天烧烤,烧烤实体店全部要进屋烧烤,禁止露天烧烤加工食品。有关餐饮服务业必须使用带有油烟净化装置的专用炉具,不得使用老式直排油烟炉具;禁止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泄露、洒漏。运输易泄露、撒落或扬尘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使。
三、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阜新市各城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及时提供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海州区:2902870;细河区:3875065;太平区:2482168;新邱区:2655110;清河门区:6327636;开发区:2284021;高新区:2810866;市住建局:330805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