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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出台了哪些就业扶持政策?
答: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延续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此,市人社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及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阜人社局发〔2021〕35号,明确了为做好核实重点群体是否享受过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工作措施。
一是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个人认定要求
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告知政策,不作经办与受理。脱贫人口数据由各县(区)乡村振兴局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协查制度。
2.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纳税地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含附件1)。
3. 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判断其是否属于重点群体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范围。
4.对符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系统中和重点群体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统一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是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要求
1. 企业招聘脱贫人口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纳税地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含附件2)。
2. 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应核实企业招聘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判断其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核验该企业的招工备案信息、劳动合同和企业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3.对符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应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系统中和企业招聘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统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各县(区)就业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对《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核实其表项记录的时效性。
在就业扶持政策中,尤其是在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方面,又进行了哪些动态调整?
答:调整后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及参照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范围如下: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什么样的人群可以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答: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范围: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意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我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都有哪些?
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累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