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律师:
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谭畅律师
A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A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A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意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手机卡和银行卡是非常重要的过案工具,因此“断卡”行动是狙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一环。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断的是:
一、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二、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我们国家对于此类犯罪惩处力度极大,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讯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陆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二维码;不轻信陌生电话;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等。若发现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