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13时28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耿宗岩中队在清河门小小线293公里处执勤,一辆载着一头驴的货车由北向南驶来,经检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驾驶人刘某当天上午喝了一瓶啤酒。下午13时从家中驾车出门,车上装载自家种驴,准备到阜蒙县蜘蛛山农田里干活。刘某驾驶的这辆货车是其购买的二手车,还未过户,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保险超期状态,而且刘某曾在2020年11月5日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清河门大队处罚过,A2驾驶证降级为B1B2,学习后考试未通过,目前驾驶证仍处于暂扣状态。
最终,刘某因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保险过期的营运车辆,依法被交警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7996.4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