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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消息,你心动了吗?醒醒吧!缅北不是天堂,“淘金”都是“幌子”,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
3月20日,海州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辖区居民韩某有非法偷越国(边)境嫌疑。
海州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由于韩某是从云南省边境偷越出境,调查取证难度大,外地收集证据困难多,但专案组上下一心,克服困难,经过三天三夜的连续侦查,掌握了韩某偷越出境去往缅甸参与赌博的确凿证据。
同时,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韩某并不是一个人偷越国(边)境,和他一起的还有贺某。
3月30日,民警锁定两名嫌疑人的行踪后,专案组立即制定抓捕计划,兵分两路,展开行动。
一组办案民警在阜新本地将韩某成功抓获;另一组办案民警连夜赶往沈阳,搜索贺某的藏匿地点,经过大量摸排,在3月31日凌晨3点将正在住所熟睡的贺某抓获。
审讯期间,韩某、贺某起初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最终韩某、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