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18时30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大队民警李耕野、王星在振兴路宝地城小区门前开展查处酒驾行动。一辆车牌号为辽NA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驶来,当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后,这名驾驶人将车停在了路边,拿起一瓶矿泉水一顿猛喝。李耕野看到此情形后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检查,检查中,驾驶人薛某身上不时有一股股浓浓的酒味传来,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薛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通过到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薛某交代,他所驾驶的是一辆营运车,平日里给一家某品牌的白酒经销商打工,负责开车向各经销网点送酒。当天中午在亲戚家喝了一些白酒,休息了一会后,以为酒劲已过,想到还得把车交还给公司,就侥幸的驾车出门,途中被交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