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酒驾”闯祸的被告人和家属早点儿结案“安心”过个年,阜新市清河门区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严格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密切联手、衔接紧凑、从速办案,仅用10天时间就完成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依法快速审结了一起酒后驾车的危险驾驶案。
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这一天,办案检察官杨波和主审法官包德喜一行4人来到刚刚出院的被告人李某家中,对其“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进行“速裁”庭审,通过切切实实的为民、利民、便民之举,既为当事人及家属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现场课,又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庄严与威慑、执法者的温情与温度。
2月3日,清河门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酒驾”案。李某于1月21日与朋友相聚饮酒后走回自己家小区门口,发现自家小轿车还停放在小区门外,就想把车挪到小区楼下停放才觉得安全放心。于是,李某驾车进入小区大门时,操作失误后更加慌乱错把油门当做刹车,致使小区的大门门禁及门卫室房屋等被撞坏,李某自己的颈部也遭受重伤。小区保安人员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展开侦查,并将李某送医救治的同时抽血送检。1月2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25mg/100m1,据此,公安机关于1月29日对李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办案检察官杨波接手此案后,加快审查办案节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办理,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去医院提审、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一系列审查起诉工作,迅速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他在认真审查案情、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到案后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其家属又积极赔偿和维修了小区物业公司的各项受损项目,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根据被告人受伤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建议法院上门巡回庭审后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和支持。
为确保庭审在程序和实体上既便民、利民又公正、高效,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庭审应有程序“从简但不从减”,从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当庭进行法治教育等程序“一步不落”的规范有序进行。最终,法庭依据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和庭审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醉酒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当庭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紧紧握住法官和检察官的手,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的敬业精神表达了深深的敬意和谢意。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严格把握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从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中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在被查处时有逃跑、让人顶替、抗拒检查等行为,或者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逃跑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